一、金融凭证诈骗罪行为对象是指哪些
金融凭证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。它不仅违反了国家财政凭证管理制度,而且损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。
二、什么是金融凭证诈骗罪
金融凭证诈骗罪(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(二)项)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捏造事实,隐瞒真相,骗取他人财物,使用伪造、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、汇款凭证、银行存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。
三、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
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。它不仅违反了国家财政凭证管理制度,而且损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。广义而言,汇票、本票、支票属于银行结算凭证,与委托收款凭证、汇款凭证、银行存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。但作为本罪客体的金融凭证仅指委托收款凭证、汇款凭证和银行存款凭证。伪造、变造的汇票、本票、支票用于诈骗,构成犯罪的,不构成本罪,应当是票据诈骗罪。
所谓委托收款凭证,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所提供的凭证和凭证。以委托收款方式进行银行结算,必须以收款人向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并提供收款依据为前提。一般收取的依据是经济合同,各种人工费用的收费凭证,各种代理业务的收费凭证。根据方式的不同,委托付款凭证可以分为邮件转账和电报转账两种情况。收款人将选择使用哪一个。付款到期后,银行会把要支付的钱转到收款人的账户上。所谓汇款凭证,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国收款人时提供的凭证和凭证。根据银行转账凭证的方式不同,可以分为邮件汇款和电汇两种方式。前者是邮件转账的方式,即委托银行通过邮件转账;后者是电汇,即委托银行通过电报转账。
所谓银行存单,作为银行结算凭证的一种,也是信用凭证的一种。它是银行在客户即存款人将款项存入银行并开立账户后出具的,包含账户名称、账号、存款金额、存款期限、存款日期、到期日、利率等内容的结算凭证和银行绝对到期付款证明。储户可以在他们那里存取存款,银行可以在他们那里存取存款,这是一项相对固定的储蓄业务。比如一次性整存整取,定期储蓄存款等。用银行存单结算。
通过研究《发现法律网》带来的这篇文章,我们对“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”这个问题有了清晰的认识。从我国相关法律案例来看,金融凭证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。以上是给大家的总结。非常感谢阅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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